新农村建设应注重保护民居“乡村”特色

时间:2022-07-01 07:31 阅读:次

 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、城市化进程的推进、新农村建设的蓬勃而起,在农村村镇规划与农村民居的建设中,如何保持“乡村”应有的特色,避免成为“缩小版的城市”,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。

  民居建筑现状堪忧

  在许多农村地区很大程度地保留着古老的风貌,村镇的格局、居民的住宅大都保存比较完好。比如冀南(河北南部)地区民居建筑既有传统的北方四合院建筑特色,又有山西民居的大院特色;既有保存完好的独栋建筑和大院,又有规模完整的村落和群落;既有传统的坡屋顶形式,又有独特的冀南平顶形式;既有砖木结构,又有完全利用地方材料的石板房;既有仕宦人家的深宅大院,又有小康人家的精致院落;既因循传统院落布局,又因势利导自然发展;既有正规和民间结合的中式建法,也有结合西洋模式的创新。

  一般来说,乡村民居建筑包括如下特点:乡村整体规划自然有序,巧妙地利用了当地的地形,有规律地形成了各个村落特有的肌理;在村落的街巷中,留有各种大小不一的公共空间,自然地形成一个个没有固定形状的交往空间,信息在这里流通,感情在这里融会;农村街巷的尺度都使人感到亲切宜人,恬静闲适;院落结合地形,利用高差形成递进,解决了排水和视线干扰的问题,其中“九门相照”的院落格局,是河北南部地区较高规格的民居院落形式;庭院植栽石榴、苹果、柿子等树种,借朴素吉祥的寓意,为小院增添许多情趣;四合院建筑具有典型的北方建筑特色,特别是“两甩袖”的正房,是适应河北南部地区气候特征的、深为人们喜爱的建筑平面形式;由于地处山区,为了防御盗匪,村落中既有公共的防御措施,如堡门、隐蔽夹道等,也有家户门口的加强措施,双道门、加强门闩等,有的大门后甚至有三道门杠。

  目前,在新农村建设的大潮下,具有乡村特色的民居建筑也面临着一些紧迫的问题,例如,富有地方乡村特征的民居建筑由于自然损坏、民居财产易主或是由后代分割继承、居民在原址翻建新房或是迁新弃旧,导致传统民居建筑快速消失;新旧民居建筑形式混杂、自建和改建现象严重,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特色风貌,破坏了历史街区的完整性;管理不善、使用不当导致一些优秀民居被毁;在农村村镇改造的过程中,一些地方方法单一,手段粗暴,引发新一轮民居损失;有些地方为了方便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出行,盲目将原有环境中的土路、卵石路、石板路等铺成水泥路,导致民居建筑的原有历史环境遭到破坏;对传统文化的应有价值缺乏认识,导致许多民居的精美构件被居民廉价出售,造成民居建筑整体性的破坏,失去原有特色。

  新农村建设中民居“乡村”特色的保护措施

  传统民居建筑是科学技术与艺术的综合结晶,也是人类各种文明成果的综合结晶,是一种财富,也是一种文化存在。民居“乡村特色”的保护不仅是对我国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继承,还有益于居民生活、城镇功能、居民自身经济以及社会、文化生活等方面质量的提高。

  在新农村建设中,应该采取措施,保护传统民居建筑的“乡村”特色,具体包括:

  做好民居保护的测绘、规划和建设的研究工作,作为改善、更新、保留的依据,以及保护规划、设计和管理的基础;遵照“原真性、整体性、可读性、可持续性”原则,保护民居存在的独特自然景观、当地居民的生活特征、独特的地方文化、独有的民居变迁脉络等要素;划分区域、划分级别、分期实施;制定制度,设立保护管理机构和保护基金,使保护工作规范化;明确监管主体、实施主体,引入“群众参与”模式;对地形地貌、乡村整体空间格局、民居建筑外观、建筑室内陈设、基础设备更新等方面进行改善,让人们在体会文化历史的同时,享受到现代生活的便捷和舒适;加强对旅游的研究,提高乡村民居品牌,发展和提炼地域文化,将地区乡村特色的民居建筑与周边区域其他旅游资源建立联系,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,同时为乡村民居的保护提供保障;结合当地总体经济发展规划,使民居建筑以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内涵,在地方乃至全国的经济、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。

  在物质文化遗产中,乡村和民居建筑承载着祖辈们的生活历程和情感,人们对凝聚着科学技术、艺术等成就和人民群众辛勤劳动成果的民居怀有特别深厚的感情,希望有选择地保留其精华,改善生活居住条件,使之既体现历史的延续、传统的继承,又充分满足现代生活各种复杂的功能要求,创造出富有个性的城乡面貌。(作者为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成员 陈晓卫 杨彩虹 刘永清)